《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开篇即表明:“本法庭之设立,是依据一九四三年十二月一日的开罗宣言,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六日的波茨坦公告,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的投降书以及一九四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的莫斯科会议,并将其付诸实施。”(《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张效林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年,第1页)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得以组建并运作,是美国,中国,英国及最后对日本正式宣战的苏联在1943—1945年间达成的一系列协议和决议的结果。1943年11月下旬,中,美,英三国首脑在埃及开罗召开会议,商讨对日作战方略及战后处置措施,12月1日,重庆,华盛顿,伦敦各自发布《开罗宣言》(Cairo Declaration),其中规定三国对日作战的目的“在于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又发布了《波茨坦公告》(Potsdam Declaration),敦促仍在抵抗的日本无条件投降,其中第8条“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重申了《开罗宣言》精神,第6条“欺骗及错误领导日本人民使其妄欲征服世界者之威权及势力,必须永久剔除”,提出了清算日本军国主义的措施;第10条“吾人无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灭其国家,但对于战罪人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虏者在内,将处以法律之严厉制裁”,明确提出将以法律手段处置战犯。8月15日,日本正式宣布投降,9月2日,日本及盟国代表在东京湾签署了《日本投降书》(Instrument of Surrender,『降伏文書』)。1945年12月27日美,英,苏三国外长发表《莫斯科会议公报》(Communique on the Moscow Conference)。《公报》授予远东盟军总司令麦克阿瑟元帅审判日本战犯的权力。1946年1月19日,麦克阿瑟批准国际检察局所拟《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并签署《设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特别通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正式成立。这些文件是东京审判的最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