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在《纽约大学国际法与国际政治期刊》第23卷2期上发表.作者是哈佛大学的法学博士,之前在剑桥大学获得硕士及学士学位,撰文时担任斯坦福大学法学系讲师.这篇70页的长文以意识形态(ideology)一词贯穿全文,它既指帕尔法官的意识形态,又指主导东京审判的美国意识形态.作者认为,国际法中有关侵略,自卫和个人责任的内容经纽伦堡和东京两大审判而系统化,形成法律条文,成为战后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美国建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是基于政治而非法律的考虑,作为审判主要依据的反和平罪的思想渊源是正义战争(jusadbellum),而战胜国(尤其是美国)之所以将它作为纽伦堡,东京两《宪章》的核心思想,是因为战争形式正义(jusinbello)已无法清晰区别同盟国与轴心国的是非曲直.战后两大审判是美国在战后建立新秩序的原点.帕尔及其反对意见是本文的另一个主题.帕尔的反对意见作为最严厉的批评立场为负面认知东京审判提供了一个视角.帕尔反对法庭用正义战争,非正义战争,侵略之类的政治而非法律的概念.但他的激烈意见又分明是另一种意识形态.由于帕尔的反殖民主义立场,使他对日本被告寄予同情.作者认为实证法学家,激进分子,学者三重身份交于一身,使帕尔不自觉的陷入矛盾.本文的长处是充分利用了西文文献,缺点是对日本相关研究的隔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