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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审判的宣判

1948年4月16日,历时两年的东京审判结审。在休庭六个月后,于当年的11月4日重新开庭,由庭长宣布判决结果。东京审判的判决书共分为“法庭的设立及审理”,“法律”,“各种条约规定的日本的权利和义务”,“军部支配下的日本和战争准备”,“日本对中国的侵略”,“日本对苏联的侵略”,“太平洋战争”,“普通战争罪”,“对起诉书诉因的认定”,“判决”十部分,整个宣判耗时七天。二十八名被告除永野修身和松冈洋右病死,大川周明因精神病撤诉外,全员被判有罪。其中土肥原贤二,广田弘毅,板垣征四郎,木村兵太郎,松井石根,武藤章,东条英机七人被判绞刑,荒木贞夫,桥本欣五郎,畑俊六,平沼骐一郎,星野直树,贺屋兴宣,木户幸一,小矶国昭,南次郎,冈敬纯,大岛浩,佐藤贤了,岛田繁太郎,白鸟敏夫,铃木贞一,梅津美治郎十六人被判无期徒刑,东乡茂德判处二十年徒刑,重光葵判处七年徒刑。东京审判的宣判耗时长达七天,其结果体现了法庭多数派(美,中,英,苏,新,菲,加)的基本意志,持少数意见的法官则另外制作少数意见书,不在法庭上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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