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年1月19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作为盟军最高统帅部《盟军最高统帅部特别通告》之附件被公布(1946年4月26日修订)。宪章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主要法律条文,共五章十七条。其中规定了法庭的组织和管辖权等内容,确立了以英美法为主的诉讼程序。宪章以纽伦堡审判的《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为模板起草,同时根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情况作了一些变更。宪章体现了对反和平罪这一罪名的重视以及美国对审判的主导局面。《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同《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共同确立了一些重要的国际法原则和制度,特别是对反和平罪与反人道罪这两个新型罪行的法律实践,对战争法以至整个国际法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