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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人类罪在国际刑法中的确认和构成要件

作者: 王新 刊 名: 《河北法学》 发表时间: 2011年4期来 源: 万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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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危害人类罪是针对平民人口进行的广泛或有系统的暴力罪行,侵犯着整个人类社会的根本利益,严重地破坏人类的和平和安全.早在19世纪末,一些规范战争的国际公约已具有惩治危害人类罪的萌芽内容.作为独立的罪名,危害人类罪首次是在<纽伦堡宪章>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得以规定,并开启了关于危害人类罪的国际刑事审判实践.在此后的<前南国际法庭规约>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规约>中,均将危害人类罪列为一种独立的国际犯罪,而且规定的内容更为具体和有所发展.在综合先前的国际性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之基础上,<罗马规约>以专门条款继续拓展关于危害人类罪的定义、构成要件和具体表现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