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年1月19日公布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法官人数不得少于五人,不得多于九人。1945年10月18日,美国国务院知会各同盟国将要进行的国际审判的概况和准备情况,并邀请同盟国派法官和检察官各一名参加。1946年2月5日,盟军最高司令麦克阿瑟任命澳大利亚法官韦伯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长,同时任命其余八名法官。这九名法官各自代表了在日本投降文书上签字的国家。4月26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经过修改,法官的人数为了与远东委员会构成国数目一致,增补了印度法官和菲律宾法官。两人到任时已在开庭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