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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敦协定

全称《关于起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Agreement for the Prosecu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Major War Criminals of the European Axis)。由美国,英国,法国,前苏联于1945年8月8日在伦敦签订,同日生效,有效期为1年,期满后继续有效。后澳大利亚,比利时,波兰,南斯拉夫等19国加入该协定。协定包括序言,7条正文及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主要内容包括:设立国际军事法庭以审判罪行无特殊地理位置的战犯;宣布国际军事法庭的组织,管辖和任务由协定所附的宪章予以规定;签字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以利于对主要战犯罪行进行侦查和审判;协定不影响莫斯科宣言关于将战犯解回其犯罪国家的规定,不影响为审判战犯而在任何盟国领土内或在德国及任何国家建立的或占领军的法庭的管辖或权力。《伦敦协定》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关于建立惩治战争犯罪国际责任制度的重要国际文件之一,协定确定了反人道罪和反和平罪这两个新的战争犯罪类型,对于战争法和国际法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作为条约附件颁布的《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为国际法庭的建立和后来的审判提供了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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