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
东京审判的法律依据之一。该公约及附件《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为1907年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所订立,又称海牙第四公约。公约包含战争法规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范,其内容及文字与1899年海牙第2公约及附件几乎相同,因1899年海牙公约的一些缔约国未签署和批准1907年海牙公约,所以两者并存。两项公约的序言都载明一项重要条款:即使本公约未作规定,平民和战斗员仍受“来源于文明国家间制定的惯例,人道主义法规和公众良知的要求”的国际法原则的保护和管辖。这就是著名的“马尔顿条款”,它对于战争法规的效力具有重要意义。以后的许多战争法条约都重申了这一内容。